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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故意拖延解約問題


徐OO 發問於 2025-02-11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方加盟者已依照合約規定,提前提出解約申請並遵照申請書上之要求,提前三個月通知總公司。然而,總公司回覆表示已委託律師審閱合約,並且無法提供明確時間與我方洽談。此情況已影響加盟者的申請權益。

在此情形下,我方是否可以依法提告以保護加盟者的權益?

此外,若總公司最終回覆駁回加盟者的解約申請,並認為加盟者的解約理由不成立,未予同意解約,我方應如何應對此情況?

敬請回覆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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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所詢問題仍須回歸契約條款

一般而言,商務契約會約定「契約終止權」以及「終止事由」。若符合終止事由,就取得終止權,無須申請。

當然,也可能約定部分情形,一方得「申請」終止合約,由雙方合意終止。但這就是雙方合意才有辦法終止,並非終止權之約定。

限於您敘述的範圍與詳細程度,目前只能回答到這裡,建議找律師釐清加盟與您欲終止合約之事實背景,以及提供完整契約條款以供較精確之評估。


本所專精商務法律領域,如有契約或爭議解決等法律服務需求,歡迎與本所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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