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隱瞞財務狀況借款與邀請投資

隱瞞財務狀況借款與邀請投資


林OO 發問於 2025-02-10 | 臺北 | 製造業

Q: 各位律師,我朋友在2022年10月初賣我500萬股權,但卻是非法.11月中又借100萬,說要找網紅代理(沒找),12月初卻說沒錢發不出薪水.2023年1月初說她要破產...現在檢察官以股權買賣為民事違約問題,不起訴.我是否可以用對方隱瞞財務情況導致我判斷錯誤,申請再議呢?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債權請求

瀏覽人數:54

A:  您好:

投資詐欺之成立條件為「對方對於股權交易之重大事項為虛偽陳述」、「您因為這項虛偽陳述而陷於錯誤(對背景事實有所誤認)」、「您因為這個誤認而交付財物」。

至於再議,必須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主張「有哪些論理錯誤」、「有哪些適用法律錯誤」、「有哪些證據已提出卻遭忽略」、「有哪些地方應調查而疏未調查」。

再議期限相當短,須盡快決定;若確定要再議,請盡早遞狀或委任律師處理。


本所對企業併購、商業投資詐欺有相當之處理經驗,如有法律服務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或kuanhenglin@justus.com.tw
TEL:(04)2226-8993(請告知總機找林冠亨律師)
主要執業區域:臺北、新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臺南、高雄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主事務所設於臺中,主要服務範圍包括雙北、桃園、新竹、臺中、臺南、高雄)
電話:(04)2226-8993請向總機告知找林冠亨律師 TEL 0929-665-389
FB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attorneyfranciskhlin
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
專注領域簡介:商務契約、企業投資與併購、公司治理法律、企業經營法務、新創公司法律事務、經營權爭奪、股東爭議處理、經濟犯罪告訴與辯護、策略聯盟、國際跨境交易(英文)、商業爭端解決、工程案件等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