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投資詐欺之成立條件為「對方對於股權交易之重大事項為虛偽陳述」、「您因為這項虛偽陳述而陷於錯誤(對背景事實有所誤認)」、「您因為這個誤認而交付財物」。
至於再議,必須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主張「有哪些論理錯誤」、「有哪些適用法律錯誤」、「有哪些證據已提出卻遭忽略」、「有哪些地方應調查而疏未調查」。
再議期限相當短,須盡快決定;若確定要再議,請盡早遞狀或委任律師處理。
本所對企業併購、商業投資詐欺有相當之處理經驗,如有法律服務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或kuanhenglin@justus.com.tw
TEL:(04)2226-8993(請告知總機找林冠亨律師)
主要執業區域:臺北、新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臺南、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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