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商業上大部份契約雖然都是以書面形式,載明立約人、各該條款,但這是為求慎重以及明確雙方約定內容,也屬於商業習慣。然而,大部分商業契約依照契約法的規定,其實不以書面為必要,縱使僅口頭約定,只要能證明,都會具備成立契約的效力。email、line的溝通,如符合契約基本條件,也能成立契約,不以詳細約定為必要。
因此,重點在於,依貴公司報價單出具的過程(例如email、line)能否看出雙方對於「契約成立於何人(包括法人)之間」有無明確共識,如果有,仍然可以成立;如果沒有,則欠缺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
建議商業文件上,仍盡量完整為宜。如有製作公版契約、文件之需求(將重要交易條件載明並設計對貴公司有利之契約條款,同時兼顧交易合理性,也降低法律風險),歡迎與本所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或kuanhenglin@justus.com.tw
TEL:(04)2226-8993(請告知總機找林冠亨律師)
主要執業區域:臺北、新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臺南、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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