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特別休假,係規定於勞基法第38條第1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由上述規定可知,特休係只要一符合連續在職滿一定期間,就會取得該年度全部的休假,不因當時是否提出離職而有差異。實務上容易有爭議的地方,僅係採取歷年制或週年制計算之差異,但仍不得低於前開規定的最低標準。另關於特休假的計算,勞動部有試算網站可以供您參考,您可以自行前往輸入相關資訊後試算之。您所詢計算問題,雇主可能係採用個別員工入職期間計算,並於轉正時結算轉正前的特休日數給予,惟後續轉正後年資仍應持續累積計算,並按上開規定計算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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