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現在是某大樓主委,去年有開區全大會,區全人投票選出下屆的新任主委"甲先生",但甲先生說他不要當,說他有自由決定接受職位的權力,說我們這算委任合約,必須雙方同意才有成立,並拿民法549條來說他有自由委任權利,我們無法要求他擔任新主委,並且拿出很多線上諮詢律師的回覆也是(我們無法強制要求他,或罰款等等),還說他有去區公所做法律諮詢也是一樣的答覆,並且說他有留證據...........
但我們規約有寫到:(票選出的新主委,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主委職位)
"甲先生"卻說規約是規約,但規約也不得違背民法等等等,反正他的意思是規約無效,民法對他有保障
我是想問說規約是否真的無效?
若有效我該怎麼讓甲先生擔任主委?因為他不配合也無法到區公所更換資料
A:
1.故管理委員因辭職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或依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補選之。
又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其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計算基準,除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有規定外,當依原規約或區分所權人會議決議所規定之委員人數,自不得扣除因辭職出缺之委員人數,如因出席人數不足致無法成會,自無法作成決議。
至於規約之執行如有爭議,涉個案事實認定及私權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https://economic.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14526&s=471102)
2.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3.不就任管委應尚屬憲法自由權利範疇,規約位階無法超越法律,可能難以訴訟或逕命令就任
4.若選出新主委應可解決您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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