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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工可以拒絕調職嗎?

勞工可以拒絕調職嗎?


卓OO 發問於 2025-01-26 | 臺中 | 其他

Q: 您好 我剛入職物業管理的工作即將滿兩個月,在放年假前一天被告知要調職(換工作地點),
我原本待的地方是周休六日見紅休,上班時段8:00-17:30、10:30-20:00,
另一個社區的地方是輪休,而且有四種班別要在一個月內輪完,而且薪水也一樣。
這跟我當初會答應要入職的考慮因素完全不一樣,請問可以拒絕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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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卓小姐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剛入職工作即將滿兩個月,在放年假前一天被告知要調職等問題,謹初步回覆如後,供您參酌:
一、您所詢問的問題涉及企業是否合法調職問題,關於企業針對員工調職,須符合勞基法第10-1條規定之調動,始為適法。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二、換言之,您所詢問公司調職問題,需視公司調職是否合法而定,若公司調職並未符合上開要件時,則您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據勞基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然設若公司調職符合上開要件時,則員工不得拒絕到職,以避免公司以您連續曠職3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為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提醒您注意。
三、準此,該調職是否合法,有無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一規定,仍須比較調職前後之實際情況判斷。
以上初步意見,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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