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敝司為一獨資企業,有委託行銷公司處理行銷曝光的作業,簽約時限6年,每月需付服務費2500,目前契約已走了11個月,但就這近一年的觀察下,感覺曝光成效不好,告知想提前解約,但行銷公司告知提前解約需賠償剩餘未到期的每月服務費, 合約載明之違約款敘述如下:
【若乙方當月有未付款之情事,甲方可向乙方請領剩餘期間所有服務月費做為一次性之賠償,並終止進行中之服務。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中途片面終止合約,若有一方違反須賠償對方損失。】
想詢問上述條款是否合理?以及在此情況下我方是否方法可終止此合約或是主張甲方曝光成效不佳,已造成我方已浪費這近一年的費用進而提前解約?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如果嗣後雙方對於契約所記載的文字有爭議,建議您可以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處理。亦可檢附相關事證委由律師研究,如有可支持您主張的依據,由律師協助您為訴訟,以爭取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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