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方(買方)乙方(賣方)
甲方於社交軟體張貼收購物品文章,乙方於張貼文章中聯繫到甲方,雙方經討論談妥金額、時間及暫時地點,因乙方告知地點需隔日中午確認,以致甲方因此提前請假等待面交,隔日乙方通知甲方因有其他人以購買整組商品(乙方自述含其他物品)而改販售給其他人,告知甲方若其他人不願收購再由甲方購買,乙方以此為由拒絕履行交易。
請問,甲方除了民法請求履行契約及損害賠償外,上述是否有構成詐欺或強制罪?
另外乙方與甲方談妥即成立契約情況下,私自將物品販售於他人,可否依照刑法339條2項提告?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依照您的敘述,是法律上的一物二賣,雙方屬於民事買賣消費糾紛,並不構成詐欺罪、毀損罪或強制罪等其他刑事犯罪。
2、您如果是買家,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賣家,要求對方履行契約,並要求對方如期交付商品,否則應賠償您的損害
3、如果購買金額超過一萬元,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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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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