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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民營停車場財損咎責

民營停車場財損咎責


黃OO 發問於 2025-01-17 | 臺中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我在商辦地下停車場看到右前方角落有停車格(停車格與其他停車格無異,也沒有特別標示外車勿停),由於停車場車道窄小,故先左轉直行一小段再倒車進入停車格,結果倒車到一半被突然放下來的鐵捲門壓壞左邊的飾板以及方向燈。
放鐵門下來的是大樓的維修廠商,廠商表示鐵捲門內的停車格是大樓留給廠商的車位外車不能停,他以為我要開走故把貼捲門放下後便轉身收拾工具包。
警察有來做紀錄,但是因事發地點為停車場非一般道路警察無法進行更多的處理,對方一直強調停車場是私人土地,他沒有責任義務要賠償我,還說就算我去法院告他也不會贏;停車場的廠商說他們只是承接停車位出租的生意,大樓車格沒有標示外車勿停的警語不關他們的事,商辦大樓表示他們停車場已經租給民間去經營了所以也不是找他們…

請問這個情況到底是哪一方要負責?放下鐵捲門的肇事者本來跟我達成維修費各付一半的協議,但是銀行帳號給他之後他就失聯了,請問他真的都沒有責任嗎?

民事 土地法規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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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及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規定。
如果對方是因為故意或過失造成你的車子受損,你可以跟當事人和他的公司一併提出求償;此外,如雙方對於損害賠償範圍有協議,他方最後不履行,可以憑協議向對方請求履行。
另外,程序上,可以先向鄉鎮市公所或法院申請調解處理;亦可以委由律師協助對其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賠償,如其仍置之不理,再逕向法院提起訴訟求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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