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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工資遣費以下情況該不該給?

勞工資遣費以下情況該不該給?


VOOOOOOOOOO 發問於 2025-01-09 | 雲林 | 製造業

Q: 您好:
吾司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想向您詢問有關資遣費的相關問題:
吾司有一名員工,因在之前的公司已經辦理退休,後來他在60歲時受雇於吾司,截至今年該員工在吾司已經有11年6個月的資歷,現在吾司因業務縮減,需要資遣員工,而他是資遣名單的一員。
那請問這樣吾司需要給該名員工資遣費嗎?
請問哪一條法規比較符合以上敘述呢?
再煩請解答,謝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瀏覽人數:46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基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及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規定。
若公司是因為業務緊縮需要終止勞動契約,對於員工仍需給付資遣費用,然而,在終止勞動契約時除了給付資遣費費用以外,其餘在終止雇傭契約的程序合法上,仍有相關需要注意的事宜,因此要個案情形與相關事證綜合判斷才能進一步的確認,就此建議可以再委任律師討論確認。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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