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餐飲業授權問題

餐飲業授權問題


張OO 發問於 2025-01-03 | 新竹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們好,因經營餐飲業,日前有民眾想購買餐點另外販售,有以下問題想請教:

1、想請問是否需要簽立合約?
2、使用我們的商標會要注意哪些風險?
3、合約內容大概要涉及哪些部分或怎麼寫會比較保險呢?

謝謝您們。

代理、經銷問題

瀏覽人數:18

A:  1、想請問是否需要簽立合約?->
合約不限於書面,口頭也成立,書面舉證容易
2.使用我們的商標會要注意哪些風險?->
授權期限及範圍,其餘請參考以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描述性合理使用)
1. 所謂描述性合理使用,指第三人以他人商標來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產地等,此種方式之使用,並非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純粹作為第三人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商標權人取得之權利,係排除第三人將其商標作為第三人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務來源之使用,第三人所為之使用既非用以指示來源,即非屬商標權效力拘束範圍。
2. 至如何判斷是否屬合理使用,可由以下情形綜合判斷之:
(1) 該商標文字本身,就該商品之性質、實際交易情況及同業間使用方式觀之,是否為商品或服務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等之「說明性文字」;雖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惟是否有該等商品其他說明性之文字,足以使消費者瞭解其係為說明產品而使用;
(2) 使用之商標,由其標示之位置、字體、字型觀之,其客觀上究係用以混淆誤認消費者,使其認為上開商品係屬商標權人之商品,抑或係說明性文字;是否供作商業使用,即其使用之方式或型態,亦屬同業間一般之使用方式,一般消費該商品之消費者不致誤認係作為商標使用者;
(3) 使用他人商標作為說明性文字時,對該說明性文字之使用或強調其顯著性,有無超出一般商業法則容許之範圍(如將他人之商標置於明顯醒目之處,而將自己之商標置於不明顯處,此種刻意設計之方法,自難謂係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是否一併使用自己之商標;商標權人之商譽是否因而受損,其程度為何。
3. 早於系爭商標註冊日前,已有「吃GABA降血壓:神奇的γ加碼胺基丁酸」、目錄為「吃GABA降血壓─神奇的γ(加碼)胺基丁酸」之書籍,且「GABA」正式中文翻譯為「伽馬氨基丁酸」、「γ-胺基丁酸」或「γ-氨基丁酸」乙節,則○○公司所生產製造之系爭產品中所含之「γ-胺基丁酸」成分經中譯為加碼、伽馬者均有之,○○公司於系爭產品上標示「伽傌」軟膠囊、「伽傌」口含錠、「伽傌」綠茶粉字樣,顯係在說明系爭產品含有「伽傌」胺基丁酸之成分。又○○公司所出產之系爭產品上之「HAC」標識係經智財局核准通過之商標,○○公司將自己之商標「HAC」標示於系爭產品較為明顯之位置,「伽傌」二字後連接「綠茶粉」、「軟膠囊」及「口含錠」,旨在使一般消費者認識「伽傌」為「綠茶粉」、「軟膠囊」及「口含錠」之成分,並在主成分及說明中提到「GABA」、「γ-胺基丁酸」等語,並非將「伽傌」作為商標使用,核屬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系爭產品商品成分之說明,揆諸前揭修正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受系爭商標權之效力拘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
3.合約內容大概要涉及哪些部分或怎麼寫會比較保險呢?->
.合約期限及範圍,文字意義要明確,明定管轄法院


律師兼資訊技師、專利工程師(三師證照)
語文檢定通過:英文、日文、德文、西語
(本平台皆匿名詢問,並無法成立律師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的事實或表徵,發問者的內容律師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管窺下尚有許多發問者的原因事實待釐清,答詢內容無法全面亦無法就發問者內容背書)
個人網站https://law99.tw/
平日1720~1800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電子郵件fishpetit@gmail.com
臉書粉專https://zh-tw.facebook.com/ckc666
LINE帳戶https://line.me/ti/p/qP4sDIgUCk

A:  您好:

1. 因涉及智慧財產權使用、授權範圍,可能衍生之責任風險、款項給付條件等,建議制定對我方有利的條款,讓交易風險降低。
2. 商標授權風險
(1) 逾越合作範圍之使用
(2) 戲謔、濫用或造成商標與品牌形象貶損
(3) 再授權予第三人之議題
3. 簡要舉例幾個契約要注意之處(若要依照法律與交易情形,制定完整約定,建議仍要考量聘請律師)
(1) 商標授權的性質與範圍
(2) 逾越授權範圍使用之法律效果
(3) 權利金或分潤或付款條件
(4) 與消費者之間爭議處理與歸屬
(5) 合作期間與退場機制
(6) 其他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或kuanhenglin@justus.com.tw
TEL:(04)2226-8993(請告知總機找林冠亨律師)
主要執業區域:臺北、新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臺南、高雄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主事務所設於臺中,主要服務範圍包括雙北、桃園、新竹、臺中、臺南、高雄)
電話:(04)2226-8993請向總機告知找林冠亨律師
FB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attorneyfranciskhlin
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
專注領域簡介:商務契約、企業投資與併購、公司治理法律、企業經營法務、新創公司法律事務、經營權爭奪、股東爭議處理、經濟犯罪告訴與辯護、策略聯盟、國際跨境交易(英文)、商業爭端解決、工程案件等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