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爸於去年中風,身體及腦部尚在恢復階段,因此行為能力有受限
他朋友原由我們受僱照護父親,但之後已結束關係。
過一陣子他自行跟我爸口頭說要繼續照護他並給予他薪資,但我們家人都不知情,加上沒有確切的合約證明他來的天數及時數(事後來找我們家人討錢的有關天數及時數說法也一直反覆)
過了半年才又傳一張雙方簽署的合約書,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們,但父親說他沒簽過文件及字跡不是他的
請問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或是可以提告偽造文書嗎?謝謝!
A:
1.過一陣子他自行跟我爸口頭說要繼續照護他並給予他薪資,但我們家人都不知情->
-> 合約不限於書面,口頭也成立,書面舉證較容易
2.過了半年才又傳一張雙方簽署的合約書,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們,但父親說他沒簽過文件及字跡不是他的?->
2.1合約仍有可能成立,看雙方舉證
2.2刑法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3 83 年台上字第 6631 號要旨:
上訴人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林某」
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林
某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
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原判決理
由中論以準文書,引用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適用法則尚有未合。
3.若確屬違造可提刑事告訴,但檢察官可能,會審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4.若對方提民事,需舉證合約真正,您可以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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