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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採購完成但台灣端未履行支付


陳OO 發問於 2025-01-03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我是美國採購幫手,主要幫台灣批發社團採買商品並寄回商品。對方已簽收包裹但尚未完成付款,目前已聯絡不上對方。
我們從2024年1月合作至今共15次付款紀錄,有出貨照片、表格明細、對方的匯款紀錄、Line 聊天紀錄...等
對方有政府合法登記營業統編、官方網站、社群媒體等資訊
想詢問:
1)如果持續聯絡不上對方,我該保存以上那些資訊?
2)有任何方法可以請對方支付貨款嗎?還是只能放棄認賠?

謝謝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

瀏覽人數:114

A:  您好:

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換言之,無論用口頭或書面等方式,均可以成立契約。惟如果沒有明確的書面契約時,就需要更多的各類證據用以佐證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否則訴訟上恐怕難以被認定有契約存在。因此建議盡可能保留各類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依照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換言之,買方負擔支付支付買賣價金義務,賣方負擔交付標的物義務,可執相關證據聲請調解,或是向法院起訴請求支付價金。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A:  您好:

1. 保存資訊

(1) 須證明雙方對於採購數量、採購單價、採購總價有「合意」之佐證。例如email、line對話紀錄溝通,並且對方的名稱或圖像,可以清楚或合理連結到對方個人或事業身分。以證明雙方對於這批採購事項有成立契約。
(2) 先前交易模式資料:包括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等,證明雙方常規交易流程。
(3) 對方已收到貨物之佐證,例如line對話紀錄、簽收單或者貨運業者留存之資料。

2. 行使權利部分

(1) 若有契約且事實證據都簡單明瞭,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2) 若無契約或事實證據並非足夠簡單、明瞭,而有攻防空間的話,必須以起訴方式獲得勝訴判決才能執行。
(3) 也可以委任律師將事實、法律層面進行完整敘述,以律師函方式讓對方瞭解法律狀態,並同時作為訴訟預告,有些情形對方瞭解自身權利義務與後果後會配合。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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