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換言之,無論用口頭或書面等方式,均可以成立契約。惟如果沒有明確的書面契約時,就需要更多的各類證據用以佐證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否則訴訟上恐怕難以被認定有契約存在。因此建議盡可能保留各類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依照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換言之,買方負擔支付支付買賣價金義務,賣方負擔交付標的物義務,可執相關證據聲請調解,或是向法院起訴請求支付價金。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