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換言之,無論用口頭或書面等方式,均可以成立契約。惟如果沒有明確的書面契約時,就需要更多的各類證據用以佐證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否則訴訟上恐怕難以被認定有契約存在。因此建議盡可能保留各類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依照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換言之,買方負擔支付支付買賣價金義務,賣方負擔交付標的物義務,可執相關證據聲請調解,或是向法院起訴請求支付價金。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A:
您好:
1. 保存資訊
(1) 須證明雙方對於採購數量、採購單價、採購總價有「合意」之佐證。例如email、line對話紀錄溝通,並且對方的名稱或圖像,可以清楚或合理連結到對方個人或事業身分。以證明雙方對於這批採購事項有成立契約。
(2) 先前交易模式資料:包括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等,證明雙方常規交易流程。
(3) 對方已收到貨物之佐證,例如line對話紀錄、簽收單或者貨運業者留存之資料。
2. 行使權利部分
(1) 若有契約且事實證據都簡單明瞭,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2) 若無契約或事實證據並非足夠簡單、明瞭,而有攻防空間的話,必須以起訴方式獲得勝訴判決才能執行。
(3) 也可以委任律師將事實、法律層面進行完整敘述,以律師函方式讓對方瞭解法律狀態,並同時作為訴訟預告,有些情形對方瞭解自身權利義務與後果後會配合。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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