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為公司負責人(出名合夥人),與另外兩人合夥(隱名合夥人),開了一間有限公司,近期其中一個合夥人要退夥,他名義上在公司擔任會計職務,所以掌握著公司的銀行大章和存簿及公司大小鑰匙,亦簽署勞動契約,領有薪水,現在他12月底說要退夥(會計職務已於12月中離職),卻不願歸還公司之物品,一直拖一直拖。
導致公司諸多項目都無法申報和核銷(例如薪水和收據還有帳單),雖然她line說可以找他請領,但他都不出面我也找不到我怎麼請領,實在很令人生氣
1、可以寄存證信函說他再不歸還就要去警局報案?我知道以勞工的身分來說這樣算是侵占,但以合夥人身分我就不知道這到底算不算侵占。
2、若寄完存證信函後,我自己去銀行申請補發新存簿和刻公司新銀行印章是否可以?
3、不然公司沒資金真的開不下去了,這段期間如果造成的損失(比方說勞健保局的罰款),可以找他討嗎?
真的萬事拜託了,真的要瘋了
A:
您好:
這是常見的合夥創業股東爭議,初步回答如下。
1. 對方之前占有公司印鑑帳簿,為基於你們的授權關係(授權讓他保管),因此首先必須在函內明確終止授權,讓對方在法律上不再具備占有的法律上原因,並且明確表示未經我方授權,不能使用印鑑簿冊;這是為了將來對方若盜用,我方提起偽造文書告訴有證據與法律基礎。若已明確表示終止授權與要求返還,對方仍置之不理,那就有可能成立「易持有為所有(保管的人將自己當作所有權人)」之刑法上侵占罪。
2. 您是公司代表人,對方名義不存在公示登記當中,因此將相關文件佐證以及事實經過、法律上理由敘明,應有機會處理公司銀行帳簿更換。但實務上,也有遇過必須起訴,銀行才會配合的情形。您也要有心理準備,這類的事情很看往來銀行與個案情形。
3. 原則上可以,但必須要看勞動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以決定如何建立對方的義務,及對方違反何具體義務。
本所對股東爭議、企業刑事法律有相當豐富的實務經驗,如有進一步諮詢或委任執行法律行動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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