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過去有因為購買未取貨,檢察官以刑法第355條之間接毀損罪嫌起訴買家,但法院判無罪的案例,詳情可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08號(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113%2c%e6%98%93%2c108%2c20241011%2c1)
2.該案法院認定無罪的理由,主要是以賣家仍得將商品轉賣他人,是賣家所售出商品並無任何毀棄、損壞或經濟價值減低之情形。
3.另外該案賣家主張有運費及平台手續費的損害,但法院認運費及手續費均屬經濟上利益,並非財物,無法成為間接毀損罪之客體。該案應屬單純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宜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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