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民法不當得利及刑事侵占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台端或買方A可先定期限催告對方返還商品。如買家B持續拒不返還,於民法上有不當得利之情況,刑事上恐涉有侵占罪,此部分如報案應可受理。
建議台端檢視三方間之具體約定,確認買家B之義務。以及確認三方目前之關係,因依台端所述。目前受有損害者為買家A,台端恐非得請求買家A返還之人。台端與買家A可先釐清應由誰負責請求以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再進行後續行動。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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