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教一下我是車業從事人員因客戶車輛有故障問題回廠處理維修,在維修的過程中知道了客戶故障零件為何與客戶電話報價並客戶同意訂購零件(因車輛留在廠內所以沒有與客戶收取訂金的部份),結果兩三天後客戶回廠臨時說他不要訂購了車輛也不維修要拖走去賣二手車,但現在零件已經將訂單送出亦無法退訂金額破萬無法自行吸收的情況下,我能夠強制要求客戶付零件費用嗎?
有什麼法律可以保障像是這樣的事情發生嗎?
如果有類似的情況發生我是否有什麼可以在客戶確定要訂購零件時先與客戶申明的內容嗎?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民法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依民法第354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依據台端所述,為電話中已徵得對方同意要更換零件,則依民法第153條、第354條規定,對方同意時,契約已為成立。對方如今反悔之情狀,可視為違約。
台端可檢視跟對方聯繫之相關對話紀錄,確認是否有相關內容,可向法院提告請求對方履約。
後續如遇有相關問題,建議可以文字方式提供報價單或者相關資料,或以提前收取訂金之方式處理。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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