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公司於113/12/20收到客戶退的銷貨發票,分別是上一期的發票10月份的、本期發票11月份,共2張,當初客戶已經收貨、簽收也收了發票,事後產品因客戶問題我司協助處理好並再交貨給客戶,也有簽收,但客戶卻隔了1個月(12/20)突然退發票,並且電話表明不付款。
1,請問目前是12月,客戶退11月發票,是否先作廢?假如作廢是否會影響後面的民事訴訟?
2、由於客戶已表明不付款,是否還要寄存證信函?
以上,感謝律師。
A:
您好:
1. 關於民事訴訟請求貨款,主要看的是「雙方交易文件能否顯示雙方合意的價金數額」、「您有無交付貨物之憑證或其他證據」、「對方無法舉證已交付貨款」。至於發票並不是最重要的證據,何況客戶退發票,發票議題的影響更低。
2. 可以先寄存證信函催告給付。
本所對給付貨款、履約爭議有相當豐富的經驗,如有法律服務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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