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自營室內設計公司,有名設計師離職後,曾做過的案場漏水。
後續我們公司修繕,但案主表示不信任我們修繕,他有自行請水電評估費用大約18000。
案主希望我們負責這筆費用,他會自行修繕。
我們付費後,案主水電師傅發現有評估錯誤的地方,覺得過於複雜不想承接。
案主自行退還18000到我們帳戶,並表示希望我們負責。
可是當時已說好,18000付完他會自行處理。
現在公司配合的師傅也以安排工作 沒辦法修繕
如果我們退款18000給案主 表示沒有修繕意願 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A:
1.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但案主締結很難主張施用詐術
3.但有民法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違約的賠償責任
4.但您舉證及說明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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