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委託一設計師製作網站.溝通後有先付50% 訂金.之後有一些討論確定方向.
大約3個月後突然告知他因個人原因無法完成要解除合作.
我方提出工作未完成須返還訂金.設計師主張他有完成部分工作不願返還訂金.
請問在法律上我方可以有何主張?
A:
您好:
依您所述,如您與設計師之間應係委任關係,則解釋上應適用民法第528條以下之委任規定。
依照民法第549條規定:「(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第2項)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亦即原則上,委任關係任一方本即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故設計師與您終止契約,法律上並無不可,惟倘若符合上開民法第549條第2項情形時,您得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報酬問題,民法第548條則規定:「(第1項)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第2項)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亦即關於報酬,除契約有約定外,原則上依照民法第548條第1項,仍有報告顛末之義務,始得請求報酬。其次此一終止是否符合「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情形?倘若屬實時,設計師則得就已經處理部分請求報酬。
原則上,倘若您認為應退還全部訂金時,即得以契約終止為由請求返還;若設計師認為有上開事由而得收取部份報酬時,應由設計師舉證並提出相關主張。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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