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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糾紛


林OO 發問於 2024-12-03 | 屏東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方為餐廳,因為廚房人員突然離職,導致人手不足。故原本餐廳過年開的菜單:有單點或合菜,可供客人擇一,如今因為人員離職做不出來餐點,所以新增了小資合菜供客人選擇,並把單點的菜單取消了。
這位客人已交付訂金1000,
有詢問客人是否想要更改或者全額退款訂金1000接可以接受,
結果客人要求退兩倍訂金,請問是非合理?
人員離職我們也情非得已
為了鞏固餐點品質
迫不得已才更改點餐方式
也沒有強迫消費者要接受
也很誠心的表示歉意
並且訂金1000是保留位置,不是保留餐點
現在那位客人要起訴訟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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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先生/小姐 您好:

有關您提問「取消客人已訂購內容,客人請求退二倍定金,是否合理」,說明如下:

一、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因此,因可歸責於貴餐廳的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時,貴餐廳應加倍返還所受定金。

二、您問題的癥結點在於,貴餐廳所收受1000元定金是推定「什麼契約」的成立:
(一)如果是指「保留位置能在餐廳內用餐」,類似訂位的契約,則更改點菜方式不影響客人得於餐廳內用餐,並無民法第249條不能履行契約的情形,貴餐廳無返還定金的義務。貴餐廳額外提供返還定金的選項,是額外提供的優惠。

(二)如果是指「預定菜色」的契約,而更改點菜方式又使客人無法吃到原本預定的菜色(或價格),就有民法第249條不能履行契約的情形,客人請求貴餐廳返還二倍定金則有理由。

以上分析因未實際看過相關證據資料,尚存許多假設。本案若已涉及訴訟,建議您備齊相關證物與律師討論,更能給予精準的答辯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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