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兄未履行承諾給弟每月15000元,作生活支用(都有匯至郵局帳戶),因母親過逝,留九間出租屋,公地地上屋,家中子女三人,一人共三間房子,統一由長子管理,並發放出租金,本人每月10日,20日,30日由長子匯至戶頭,伍仟元
不明原因長子不匯了,已一句話,說哥,姊無該輔養的義務,就掛電話,,
但有查到稅務局兄有將房子過至名下,並請法院公證遺囑(本人不曾有聽過有立遺囑),是否詐欺之實及民事上可取得回房子及錢嗎)
本人有母親在醫院裡做84量表評估,有失智,失能,無法自理,以上可取得回房子及租金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規定。
如立遺囑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法不得為遺囑,您可委由律師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並向法院聲請將不動產的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兩造公同共有。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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