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租屋處合約已經過期也沒再打了,房東突然來說房子被法拍了,但還是要我們繼續繳房租,想問律師是否要繼續繳房租給原來的這個屋主。那房子被法拍之後,新屋主不就不是不承認我們繳的這些房租
那我們是否該繳房租?
A:
您好,以下幾點向您說明:
1.租約部分:如果租約過期沒有續簽,但您仍繼續使用該房屋的話,依據民法第451條規定,將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而此時並沒有民法第425條第1項(即俗稱讓與不破租賃)之適用,也就是說,買家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可以不維持您與原屋主的租賃契約請您搬離。
2.租金應該如何支付:房子被法拍前的租金,您當然要支付給房東。而房子被法拍後,如果您仍繼續使用房屋,但買家並不同意,那對於買家來說,您的行為已經構成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他仍然可以向您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因此如果您無法與新屋主聯絡,建議一邊尋求聯繫方式,一邊按期將應繳的租金存起來,而非繳給您原本的房東。
以上意見提供您參考,若有任何問題,歡迎加入本事務所官方帳號、或是與我聯繫。我之前擔任法官,可以依據您提出的證據以及陳述,提供更精確的法律意見。施志遠律師:經歷:曾任地方法院法官(民事庭、刑事庭),監察院調查員、法律補教講師、大專院校專技講師電話:06-2994800本事務所網站:www.sylaw.com.tw本事務所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TTyRi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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