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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販賣二手商品,需要特別註明嗎?

販賣二手商品,需要特別註明嗎?


劉OO 發問於 2024-11-30 | 彰化 | 其他

Q: 關於在臉書(facebook)販賣二手商品,商品說明需要特別註記這是二手商品(例如拆封且擺飾過或只拆封檢查就收起來)嗎?

如果沒有標示,買家購物後發現這是二手商品(但價格便宜),去警察局報案警察會受理嗎?如果受理會是觸犯哪種法規?

(註:賣家非電商,商品說明未標示商品狀態且有售後不退的賣場規範,因此不給退貨)

消費糾紛 商品廣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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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若行為人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如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矧詐欺罪之規範意旨,固在於禁止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人利己,然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義關係者,亦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損益,並評估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著有判決意旨參照)」。
如對方所為之行為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為施用詐術之行為始有構成刑法之詐欺罪,否則僅為單純之民事交易糾紛。為免日後產生相關糾紛,建議於交易前將相關資訊予以說明清楚為妥。
如對於以上標準判斷有疑義,建議您可持個案相關事證委由律師協助判斷,以為您爭取相關權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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