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第2項)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第3項)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您所述情形,如於中國大陸有債務情形,並遭債權人於中國大陸法院提出訴訟,並取得判決時,債權人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臺灣法院裁定認可,一但臺灣法院認可後,即得在臺灣進行強制執行。至於聯徵評分主要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管理,原則上以臺灣境內金融機構間資訊交換為主,故是否有所影響應端視是否相關資訊進入系統。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