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本人夫妻兩人在公立的大學學生餐廳裡美食街做午晚餐快餐生意。
學校的餐廳標案是一年一標,但當時疏忽大意不察,二房東老闆寫的合約書是簽訂約期到明年2025年12月31日。
從8月底開學至今,二房東又再將廚房給他的員工做早餐生意,分租管理處處偏坦他方,與他的員工雙方常常爭吵,甲方不聞不問,我無處申訴,我生意也一直是慘淡經營,一直賠錢。
近期甲方再次投標此所學校標案,未能得標,兩天前公司管理方僅口頭和Line訊息告知採購案到今年底12月31日止,並未對剩餘的一年要如何履行有任何的說明。
請問律師,因甲方確定未得標,我當初投入的設備和人力,以及另在外租屋,花費許多,是否可以因甲方不履行契約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一個比較公允或公訂的賠償金額計算方式,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規定。
除非法律及雙方契約另有規定外,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範圍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賠償範圍需以債務不履行而導致的損害為內容,尚非可任意認定,建議在向對方求償前可以與律師再討論相關求償細節,以節省日後爭訟時需向法院支付的裁判費用。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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