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我目前所遇到的情況是有跟合夥人共同經營一間娃娃機店,但因當初簽約是我本人與房東簽約,也講好租房後各自顧好各自的機台(等於一人一半邊)加上後續與合夥人有分歧,合夥人問題也不少,導致很多人在反應他,他都不覺得他有什麼問題,我覺得滿困擾,請問有什麼辦法請他遷出嗎?當初的租房押金需要退還嗎?
Ps合夥人間當初無簽約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規定。
由於雙方間無事先約定終止或是開除等事由,因此退夥事由僅能雙方協商處理。另您亦可為退夥聲明之後,再重新組織新的營利組織處理。
然建議退夥前或重新組織新的營利組織前,可以與律師先行討論,並草擬相關約款,以降低日後所產生新的法律風險。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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