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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請問裝潢房屋的保固期限

請問裝潢房屋的保固期限


fOOOOO 發問於 2007-04-11 | |

Q: 請問如果當初裝潢工程合約中並未明定裝潢的保固期限
但有一條為"其未列者同主管機關規定"
若現裝潢部份有問題 且裝潢時間未滿一年
但設計師卻避不接電話
是否有法可解決?
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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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若發現有問題,應於發現瑕疵一年內,看是要主張減價、修補或請求賠償。避不見面的話,應考慮透過法院來行使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
第 498 條 (一般瑕疵發見期間-瑕疵擔保期間)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第 499 條 (土地上工作物瑕疵發見期間-瑕疵擔保期間)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第 500 條 (瑕疵發見期間之延長)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第 514 條 (權利行使之期間)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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