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同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您依照店家標價下單,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買賣契約即已成立,店家應依約出貨。
另,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第五點亦有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故店家不得任意以標價錯誤而不履行已成立的契約,亦不得要求您給付差額,店家應自行承擔價格設定錯誤之風險。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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