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非電器 非保固品
買家於9月中購買商品,11月初反映商品使用沒多久就壞了,提出若無退款將申訴消保;發布網路。
1.商品已使用一個月以上從而導致損壞
2.商品購買一個月以上 後續才反應商品有異常(未提供拆箱影片證明)
是否可以讓買家退款?
或者需依照哪條法規 拒絕退貨退款?以利保護賣家權益
A:
1.民法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2.民法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3.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4.除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外,民法除不完全給付或給付不能外,對退款並無特別規定,依視合約及合約是否公平而定,但不管如何消費者就瑕疵物得要求修補或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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