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想詢問當和網上私人賣家交易商品,金額為三千元,此交易並無紙本或電子合約,只有聊天訊息記錄,買家臨時說不買了,買家只是反悔交易(在聊天訊息中可看出),也誠懇的和賣家到過歉,並且不知道商品賣家已到超商寄出,其中交易達成的時間和反悔的時間間隔只有半小時,之後賣家讓買家先付錢收下商品,再讓買家馬上寄回去,但明明到貨,賣家反而不收回商品,讓商品又退回至買家。
1.如買家依照賣家指示領貨並重新寄回去,但賣家卻故意不領貨,買家可以報警嗎?
2.目前這種情況下,買家可以說是賣家詐騙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若行為人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如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矧詐欺罪之規範意旨,固在於禁止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人利己,然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義關係者,亦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損益,並評估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著有判決意旨參照)」。
如對方所為之行為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為施用詐術之行為始有構成刑法之詐欺罪,否則僅為單純之民事交易糾紛,警方不會受理報警。
建議您可持個案相關事證委由律師協助判斷,以為您爭取相關權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