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基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您所詢情形,其異動廠房應屬工作之調動,此時雇主調動之合法性,應端視是否符合前開勞基法第10-1條規定的調動五原則而定。倘若其調動未遵守前開規定時,應可認雇主之調動屬於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單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外亦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規定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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