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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OO 發問於 2024-10-28 | 臺南 | 營造及工程業

Q: 與客戶簽完約但訂金未付(一個月過了)合約還成立嗎
客戶還更改付款模式原本30% -60% -10%
被改成20%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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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一)如欲討論契約效力、給付款項期程之相關問題,需視貴公司簽署的契約中的具體約定內容為何,以及雙方間之後續約定內容為何,方能確定貴公司應如何行使權利,先予說明。

(二)而就是否應給付款項之問題,若貴公司已經符合對方應付款之條件(付款條件成就)或已屆雙方約定應付款之日期,如對方仍拒不付款,貴公司亦得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此時應撰寫民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狀乙份,檢附相關證據(如契約書、相關對話截圖、電子郵件內容、付款條件成就或已屆應付款日期之證明資料),並於遞狀時繳付新臺幣500元之聲請費用。

而如法院有依照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後則需要等待支付命令確定。

如果對方沒有在受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異議,法院會核發確定證明書,之後就可以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對方有異議,則支付命令之聲請就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屆時需看看是否有意補繳費用,以進行後續程序。

而若貴公司有與對方磋商之空間,於雙方同意之情況下,亦可以另行協議如何解除、終止契約(例如:另議解除、終止契約之找補金額、得取回之物料設備或以其他條件交換)。

當然,此時貴公司也可以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藉由調解委員之協助,嘗試達成協議,快速解決紛爭。

(三)最後,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契約書、相關對話截圖、電子郵件內容、工程及請款進度或施作完成的相關佐證文件),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解決爭議之方法。

【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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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7-7899
(事務所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2: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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