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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店家承諾3天內退學費卻聯絡不到

店家承諾3天內退學費卻聯絡不到


謝OO 發問於 2024-10-26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在美容報名皮膚管理課程 ,已經全額付款完,也預約了上課時間
原本已經預約好第一、二堂課時間上課
但因為第二堂課時間剛好家裡有事,所以第二堂課時間有更改
但第一堂課去上課時被放鴿子,電話也聯絡不到,傳通訊軟體也不回,隔天才告知記錯時間
後來原本預定第二堂課時間要上課,早上有提醒店家今天要上課,店家才說腳骨折要改時間(店家有事情改時間也沒主動通知,問了才說今天沒辦法上課要改時間)所以又被放鴿子第二次
後來覺得被騙了,我就要求停止課程要退費,店家也答應3天內會完成退款,已超過約定時間也消失不回應也聯絡不到人
請問律師店家是否涉嫌詐欺呢?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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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若行為人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如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矧詐欺罪之規範意旨,固在於禁止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人利己,然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義關係者,亦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損益,並評估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著有判決意旨參照)」。
如對方所為之行為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為施用詐術之行為始有構成刑法之詐欺罪,否則僅為單純之民事交易糾紛。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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