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是有限公司正職的送貨司機,送貨途中在國道上因前方回堵,煞車不及與前方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因車上貨物為庫房安排要求出貨,國道警察指出擺放方式不符合上國道要求,會有罰單,公司指出不願意支付所有費用,請問公司這樣處理是合法的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及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規定。
如您的故意過失行為造成了他人的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雇主因為依法律規定,與您向對方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雇主代受僱人賠償之後,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對於受僱人仍有求償權。受雇人是最終要針對於該車禍損害負擔責任的人。
又關於肇事責任範圍,如您就警方對雙方肇責程度所提出的初判表有疑義,您可委由律師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以車鑑會申請鑑定,釐清雙方的肇事責任。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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