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想詢問公司屬於股份有限公司。
因離職員工已經領走的業績獎金,後來近期客人退還貨造成該筆獎金需要退還。
但因該筆獎金是離職員工領走的,公司現在要在職員工賠償此獎金。請問是合法的嗎?
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即勞工有權利依契約及法令領取應得之全數薪資,此應包括業績獎金在內,乃公司既已依約核發業績獎金予離職員工,故除非是雙方間契約所(另)約定應予陪償或是返還該業績獎金的情形,否則公司似無依據向離職員工追回該筆款項。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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