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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負責人是否能申請失業給付


廖OO 發問於 2024-10-11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律師,我在非自願離職後想登記成立工作室(我為負責人),行號登記預估需要一個月,登記後籌備期間約需兩個月,這三個月的時間不會有任何收入,請問能否請領失業給付?是否適用就業保險法第17條?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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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可參酌勞動部105年01月21日勞動保1字第1050140035號函稱:「主旨:有關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擔任他單位負責人,得否請領失業給付……疑義乙案,請查照。說明:一、查旨揭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 如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規定擔任他單位法定負責人之情事,推定其有從事事業經營,不符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之請領條件。惟為合理保障渠等就業保險給付權益 ,被保險人於辦理失業認定或申請給付時,如檢具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得依法核發失業給付……:(一)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二)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1.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2.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3.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 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549條及公司法第199條、第227條等規定)。……」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第三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17條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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