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般情況下,國定假日出勤將被算作加班(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至於排班、輪班制、變形工時的勞工,情況則不太一樣,即針對此類型的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是否屬於加班,取決於當天是否為排定出勤的工作日,如果提前已排好勞工於該國定假日上班,那麼假日當天出勤就不算加班。
又國慶日為國定假日而屬於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前段的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然而勞動基準法似未針對國定假日的換補休有明文規定。在理論上,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1:1的補休時數,也就是說,如果國慶日當天上班8小時,雇主提供的補休時數就是8小時。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在加班「後」才能由勞工選擇補休。另外,雇主也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之前,令勞工一次性地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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