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並未離職但因意外死亡。發現這名員工曾在職時,以個人名義私自跟廠商叫貨,賺取轉賣商品的利益未給公司。現在廠商想跟公司追討貨款,公司可以拒絕付款嗎?
A:
您好:
按照民法第153條規定:「(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第2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也就是說,除了有特別規定必須符合某些要式(以特定形式)才會成立的契約外,原則上只要能夠證明雙方對於契約的內容有共識時,契約就成立,至於確認雙方對於契約內容有共識究竟是透過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均不影響契約的成立。
以您所述情形,倘若該員工係以個人名義跟廠商訂貨,亦即契約係成立在廠商與該員工之間,則依契約廠商應負交付商品給該員工之責任,而該員工則應負給付貨款給廠商之責任,此與第三人無涉,於此情形應由該員工(或其繼承人)自負責任。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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