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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調解期間遭雇主無預告解雇

調解期間遭雇主無預告解雇


李OO 發問於 2024-10-07 | 臺北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1.調解期間遭雇主無預告解雇
2.雇主積欠加班費和沒給特休,雇主沒置備出勤紀錄
3.雇主沒幫我確實投保也沒提撥退休金

勞資爭議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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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定有明文。上開立法之目的旨在保障合法之爭議權,並使勞資爭議在此期間內得以暫為冷卻,避免爭議事件擴大,故所謂調解期間係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調解程序之期間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101年4月16日勞資3字第1010125649號函示,上述第8條所謂「調解期間」,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日,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之完備調解申請書之日起算,至調解紀錄送達之日終止。
假使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之日是在您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後,您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前,公司為終止行為時調解期間已經開始,自屬因勞資爭議事件在調解期間為終止行為,有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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