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蝦皮上販售商品,被商城賣家告知盜用圖片,已蒐證向保安大隊檢舉第91條第一項,請問我被告者該做什麼動作會比較好,因為是在不清楚的狀態下冒用圖片,已和賣家詢問和解,現在已下架商品,但賣家都不給回應,只說他都把證據蒐集截圖留檔
A:
您好:
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同法第100條則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亦即倘若有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時,被害人(通常係著作權人)得提出刑事告訴,並追究被告上開刑事責任。一般而言,警方於受理告訴人報案後,會向平台查詢並通知被告到案製作筆錄,完成相關蒐證後,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亦即須特別注意者,係提出告訴之人是否係真正具有著作權或是獲得授權之人?否則其是否有權提告,即有疑義。
惟因您所詢所涉罪名係「告訴乃論」之罪,倘告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前撤回告訴時,案件即應為不起訴或不受理之處置,因此如有和解並換取告訴人撤告之意願,可於警方製作筆錄時或檢方傳訊時予以表示,並請求移付法院/調解委員會調解,或私下進行和解,應特別注意撤回告訴必須由告訴人為之,和解並不等於撤告,如和解成立時應確認告訴人確實以書狀向地檢署/法院提出,始生撤回效力。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