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著作權法與商標法係各自獨立之法規,解釋上應該分別解釋。
有關該圖片是否具有著作權以及其歸屬?應端視該圖片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著作:「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倘若屬於著作,則進一步須確認著作權之歸屬為何?
著作權原則上歸屬於著作人,如有特殊情形如受雇著作(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或受聘著作(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判斷之。
倘若在有著作權之前提下,依照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五、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亦即原則上如商標係侵害他人著作權時,如經判決確定,該商標不得註冊;如已經註冊者,可依照商標法第57條第1項提起評定:「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惟應注意依照商標法第58條第1項得以提起評定之期間有所限制:「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五款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自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倘若評定成立,依照商標法第60條本文:「評定案件經評定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會撤銷該侵權商標之註冊。
另外商標權應無「取回」問題,即便前述程序都完成,仍須自行提出商標註冊申請通過後,始會取得商標權。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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