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依照所述,因為雇用人與A員工沒有就著作人及著作權的歸屬加以約定,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註一),相關設計,應以A員工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如果A員工將設計帶走,有可能已侵害雇用人的著作財產權;如果確實有侵害,雇用人依法得追究A員工的法律責任。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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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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