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8樓住戶林小姐 因為7樓鄰居 俞先生,時常毫無證據指控我家陽台因不知名液體滴落導致他家陽台花草枯萎,或說我們家浴室會有滴水聲,後續社區管委會請專業人員前往視察,他不願意開門配合檢查,事後從此我家晚上凌晨一直有從地板傳來敲打聲,我婆婆與我和小孩 不堪其擾,整天精神耗弱 其實我是真的懷疑是樓下敲擊 但是苦無證據,另外俞先生長期失業在家,他早上可以睡我們卻不能……
不過我們還是裝設監視器與噪音檢測器去捕捉噪音
前期敲打聲巨大引起整棟樓大家的反感,經過我們去跟同棟樓的比對與反應都懷疑是他,在這期間 丈夫整理監視器赫然發現,俞先生會在半夜拿著椅子去樓與樓之間踮著,疑是在拔取公用的電燈,只是我們該樓的電燈似乎不太好拔,作罷,但是後續俞先生卻拿著椅子沿樓往上,是否有偷竊未遂之疑!!之後下樓後有看到俞先生疑似看到我裝設的監視器後就快速離開回家,後續我們有詢問管委會,確實 有聽到樓上反映為何電燈又壞了,主委有提到奇怪不是剛換而已怎麼又壞了,某次竟然預謀挑選我們家最弱勢的人員反映他的不滿,那天我下午出門接小孩,從8樓直接下去地下室,騎機車出門接小孩回家,回程從地下室與小孩搭電梯上樓,樓梯門確在7樓停下,打開門就是俞先生
等在那邊,俞先生搶先一步跨進電梯就按住延長鍵,限制我與小孩的自由 此時我第一時間護住小孩往我後面塞,然後我感到恐慌與錯愕,儘管他是要訴諸他的不滿,然而我還是極力嚇阻他,先讓我跟小孩回家,
到家後我失聲痛哭,感覺備受委屈,又擔心小孩子的安危,直到丈夫出差回家才向其訴苦,但仍然數日不能眠,因此還會看了身心科靠吃藥緩解,由於丈夫常常出差,只剩一家老小在家
直到上次偷偷上來倒不明液體到我們門口外面放置的鞋子,被我們裝設的監視器錄下因此我們決意向俞先生提告,後面開和解庭,對方毫無悔意,甚至質疑,讓我們憤怒不已,目前法院已經來信說毀損罪可能證據不足請我們改為民事訴訟
A:
1.刑法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俞先生搶先一步跨進電梯就按住延長鍵->
若無進一步證據或俞先生自認故意妨礙您的行動,按住延長鍵可能有許多原因或誤觸, 很難僅憑主觀的感受檢察官即可判斷客觀上有限制行為
4.以上民事訴訟侵權較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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