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近期收到法院有關勞工退休條例(費用)行政執行積欠金錢上義務⋯內容是要出庭說明清繳,所以只要出庭應訊前繳清
也是必須出庭?
試問公司負責人必須出席 、或能委託代理人出席?
A:
您好:
您所詢情形,應係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將行政機關移送執行之勞工退休條例相關費用進行處理,依照行政執行法第14條規定:「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行政執行處自得通知義務人到場說明,或命義務人自動繳清相關應納金額,或進行後續拘提管收等程序。
又同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亦即倘若應繳金額全額繳納完成時,原則上義務人得申請或由行政執行機關職權終止執行。
您所詢情形,倘若有意自動繳納相關費用,可先電洽執行公文所載聯繫窗口告知此旨,並依照其窗口指示後續自動繳納程序,原則上倘若全額繳納時,應較無出庭之必要,仍建議您直接向窗口確認;倘若不克自行出庭,故得委任代理人出庭,惟代理人必須出具合法有效之委託書。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