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公司因下班彈性不打卡,故出勤卡上並無紀錄員工下班時間。上網查詢有發現這樣會有被裁罰的疑慮。
目前想準備配套措施,想問一下這樣的方式是否可以避免裁罰。
(想採取的方式) 在員工的打卡上補蓋時間戳章,並請員工確認完整個月的下班時間後,簽名。
暫不考慮其他方式的原因如下:
1. (強制打卡) 我們仍想保持員工彈性上下班的福利。
2. (線上打卡) 若採用線上打卡方式,員工仍可能忘記打卡。因此仍然會有同樣的困擾,員工也很不方便,每次一天結束都還要在線上打卡。
若不採用「強制打卡」、「線上打卡」的方式,且敝司想採取的方式是不合理的,想問問看是否還有其他適合的方式可以解決此問題?
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勞動基準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有關出勤紀錄,勞基法及相關規定要求較為嚴格,必須記錄至分鐘為止,且違反有相關罰鍰,建議台端依照法令規定辦理,避免受罰。
至於彈性上下班時間,勞基法也有相關規定,但如果公司與員工間之約定優於勞基法之規定,亦無不可。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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