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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利用人頭報稅

利用人頭報稅


簡OO 發問於 2024-08-21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有公司利用人頭找弱勢族群去洗腦讓公司報稅分兩家報所得稅金額為587280元這樣可以檢舉這兩家公司嗎?而且其一家公司負責人明下還有將近十家公司

公司財稅商事法令釋疑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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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司為納稅義務人,如未僱用某員工,未支付其等薪資,竟偽申報有支付薪資,以虛增成本,而逃漏稅捐部分,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之董事長,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納稅義務人公司虛列薪資藉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負責人,復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基於犯意聯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具領薪資之不實薪資表,再以不實之薪資表予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屬業務上作成之各類所得扣繳暨扣繳憑單,據以填製該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此不正當方法為納稅義務人公司逃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實不事項填會計憑證罪),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並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之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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