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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人責任


黃OO 發問於 2024-10-13 | 高雄 | 其他

Q: 您好!想請教下列問題:
A股份有限公司為B有限公司的股東(100% 持股B公司) ,A公司指派甲自然人做為B公司的負責人(代表人?) ,請問甲自然人的責任或會有什麼要注意的事呢??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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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司代表人是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執行業務者,公司之董事長對於公司之行為,依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系爭規定(即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公司負責人責任,係以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違反法令」等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為其成立要件之一部,該法令則指一般人相互間之行為規範。而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除有阻卻違法事由之情形,原則即屬違法性行為。是系爭規定之「違反法令」,乃因違背一般人相互間之行為規範義務,具違法性要件之概念,其致他人受有損害而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侵權行為責任之性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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