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應屬工資範疇。
依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故您所述之績效獎金如屬工資範圍,並非雇主給予之恩惠性給予,雇主自不得隨意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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