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口頭向他人說自己是某某公司經理會有法律責任嗎
是詐欺罪還是冒用名義罪還是其他罪刑?
而只是口頭並無實際金錢與關係且也沒有有文書紀錄是否有法律責任?
A:
1.只是口頭並無實際金錢與關係且也沒有有文書紀錄是否有法律責任?
這部分要看對造有無可能向檢察官舉證證人證物,並非以文書紀錄為限
2.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46 年台上字第 260 號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
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
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4.冒稱自己是某某公司經理核屬詐術,但須看行為人有無使人交付財物或利益的意圖,尚難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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